潼南人发〔2018〕37号(2018年11月7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李凤英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凤英辞去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