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综合总第334期 >2018-11-21编印

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李凤英辞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请求的决定
刊发日期:2018-11-21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潼南人发〔2018〕36号
(2018年11月7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李凤英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凤英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