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人发〔2018〕36号(2018年11月7日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李凤英的书面辞职申请,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李凤英辞去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重庆市潼南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重庆市潼南区人大常委会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