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最怕的就是生病。对于上班一族来说,上有老,下有小,如果不幸患上恶性肿瘤等疾病,普通家庭几乎无力招架。但是,如果我们能再多一份医疗保障,是不是会更安心、更有保障了呢?好消息来了!参加2018年职工互助保障帮助更多职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一、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份,保障期为一年,最多可参加4份,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保障计划即刻生效。
会员在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有30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一次性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10000元/份。二、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
会费标准为每人80元,保障期为一年,只能参加1份,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保障计划即刻生效。
会员在各省市区卫计委认定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因病住院治疗超过3日(不含)以上的,按有效住院治疗天数每日50元领取住院津贴互助金,保障期内因病住院且需要在异地住院治疗的会员,补助标准同上。
保障期内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最多不超过4500元,两次最高金额不超过9000元。三、住院医疗、意外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会费标准为每人110元,保障期为一年,只能参加1份,无观察期,收费后24小时内保障计划即刻生效。
(1)住院医疗: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报销后,按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意外伤害: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1万元;
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10000元;
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
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20000元。
注:《住院津贴互助保障计划》和《住院医疗、意外综合互助保障计划》二选一参加。
四、重庆互助互济活动条款
帮助患病会员和家属度过难关,制定2018年度救助金、慰问金申领标准,本活动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注: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重庆互助互济活动条款将每年度进行调整。)
1.2018年度会员救助金申领标准(同一保障期内只能申请一次)
长期治疗费救助金(在同一个保障期内未享受过互助金的会员可以申领)
凡会员因病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费部分(需医院正规发票,不含门诊发票),可以在此保障期内累计,达到1万元—2万元(含2万)按1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2万元—3万元(含3万)按2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3万元—4万元(含4万)按3000元的标准申领救助金;4万元以上按4000元标准申领救助金。
大额医疗费救助金
凡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且在同一个保障期内已经申领过重大疾病互助金的会员,在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扣除统筹支付后的自费部分(需医院正规发票,不含门诊发票),达到5万元—10万元(含10万)的按10%给予补助;10万元—20万元(含20万)的按15%给予补助;20万以上的按20%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2018年度会员慰问金申领标准
见义勇为慰问金
会员因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导致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受到县、处级或相应等级以上单位表彰的,给予慰问金3000元。
会员家属慰问金
会员的配偶或子女(为非互助会会员)在会员的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仅限重大疾病30类)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同一保障期内可申领一次性慰问金2000元。(注:首次确诊时间应在会员的同一个保障期内;一个家庭内若有多名会员,其家属只能在其中一方申请慰问金。)
身故慰问金
在同一保障期内会员因病或意外身故的,其家属可代申领一次性身故慰问金2000元。
注:以前的会员现在依旧可以继续入会!五、2018年度继续入会政策
2018年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在2017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今年继续参加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参加标准仍然为30元/份,在续保保障期内享受保障待遇提升为12000元/份。
2018年继续参加住院津贴保障计划
在2017年度保障期内的会员单位,今年继续参加住院津贴保障计划,参加标准仍然为80元/份,在续保保障期内享受的保障待遇提升为每日60元(其中增加的10元由互助互济金支付)。
一年可享受两次互助金申请,单次住院最多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的按90天计算。单次申领金额最高不超过5, 400元,两次最高不超过10800元。
六、交纳互助费方式
(1)职工所在单位行政,为职工全额交费;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为职工全额交费;
(3)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各出一部分,为职工交费;
(4)职工所在单位行政、工会、职工个人,各出一部分共同交费;
(5)职工个人交费。各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研究确定合适的交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