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要闻总第315期 >2018-10-25编印

保险产品也能被执行
区法院成功执行首例保单现金价值
刊发日期:2018-10-2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欧胜涛)近日,区法院执行局提取被执行人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11万余元,妥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该院首例执行人寿保单现金价值。
  潼南某村镇银行申请执行易某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易某到院申报财产,报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潼南支公司购买了分红型的人寿保险。
  得到线索后,承办法官立即到中国人寿潼南支公司进行核实,确定易某在中国人寿潼南支公司购买了5份分红型人身保险及4份万能险,这9份保险中可提取的现金价值、待领红利共计11万余元。承办法官立即作出裁定,提取易某购买的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待领红利。
  因此次提取系区法院首例提取现金价值案件,承办法官仔细在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查阅了相关案例,并在提取裁定书中的说理部分进行了详细阐述。同时,此次提取也是中国人寿潼南支公司承接的首例提取人身保险现金价值的业务,保险公司的经办人员不知道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对法院能否提取存有疑虑。承办法官耐心向经办人员释明相关法律法规,经办人员最终同意接收法律文书,表示将向重庆分公司请示后再回复。经过两周多的时间,10余次的电话联系,最终,易某在中国人寿潼南支公司购买人身保险的现金价值11万余元成功提取至法院案款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