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总第26期 >2017-08-17编印

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
刊发日期:2017-08-17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李扬)日前,记者从区民政局获悉,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我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面提高。
  据悉,此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城乡低保中的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的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0元提高到100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650元。
  调整后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我区将对4—7月的上调金进行补发。此次调整惠及全区城乡低保对象27612人、城乡低保中的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3640人、特困对象481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