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版:社会总第82期 >2017-11-22编印

男子放火自杀未遂法院认定其放火罪成立判处缓刑
刊发日期:2017-11-2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本报讯(记者 马孝义 通讯员 欧阳颖)一男子因家庭琐事内心苦闷,不料在借酒消愁过程中产生轻生念头,欲通过放火自杀。法院经审理认定其行为成立放火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近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放火自杀未遂,男子反获放火罪被判处缓刑的案件。
  该男子何某,离异后外出打工多年回到老家,因老家瓦房破旧不适宜居住,何某在母亲强烈要求下搬进哥嫂家与之同住。居住期间,与嫂子孙某产生了一些家庭矛盾。后来孙某听闻何某又将外出打工,于是就在何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了大门门锁,导致何某无法再回到哥嫂家居住。2016年7月30日晚19时左右,何某因无家可归,于是在自己的瓦房外借酒消愁,谁知在饮酒过程中却产生了放火自杀的念头。何某将堆放在自己瓦房外的木棒、茅草、干柴等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势蔓延,村民和周围的群众闻讯前来灭火。此时何某情绪却愈加激动,反而将未喝完的白酒倒入火中加大火势阻止救火。后来在消防队和周围群众的积极配合下,将持续近1小时的火势扑灭。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放火行为危及周围邻里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但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何某如实供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何某放火罪成立,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案件宣判后,合议庭成员及时对何某进行普法教育和心理疏导,告知其行为的危害性,并鼓励其积极就业。
  法官释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本案中何某欲通过烧毁自家房屋的方式达到自杀的目的,虽自杀未遂,但放火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放火罪成立。 天平之光